
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印刷《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综合应用能力D类专项题海》等出版物,共计435册。上述出版物未署合法出版单位名称,属于非法出版物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