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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含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发布时间:2026-08-20 04:41:34 点击量:

  

印刷企业(含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图1)

  ①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对出版物印刷企业(含数字印刷企业)的设立及变更进行审批;

  ②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企业的设立及变更进行审批。

  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并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和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数字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012年10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6973项。

  依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文附件4第31、32项规定,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均调整为后置审批。

  (3)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1.出版物印刷企业,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2.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后续加工设备;3.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4.制版、装订专项印刷企业,;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5.数字印刷企业,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有一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6.复印、打印企业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允许有轻印刷设备。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设立印刷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对广西印刷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的要求。

  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5第14项规定:

  (1)工商营业执照(注:出版物、数字印刷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②印刷企业的名称应有自己的字号,出版物印刷企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企业应表明“印刷”、“印务”、“彩印”等字样,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表明“印刷”、“印务”、“包装”、“彩印”等字样;

  ③如果该印刷企业是公司,还应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不属于公司,不得标明此类字样。

  ③正文:设立原因,申请经营范围,投资人及法人情况,购买设备情况,主要业务来源情况等;

  (4)设备目录(附购货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份;有必要的印刷设备: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有二台以上对开胶印印刷设备和配套的装订设备,数字印刷企业必须有一台以上数字印刷机;

  (8)有外商参与投资或独资的情况,应提交由自治区外经贸行政部门发给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注:印刷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变更事项的须提交《印刷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所变更事项的对应材料。(可从广西新闻出版广电局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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